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参加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或高校毕业生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工种分类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培训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部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部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四)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可代为申请。
(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学校组织高校毕业生申请并初审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七)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九)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毕业当年可报考市以下机关公务员。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采取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不设开考比例和专业限制,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大学生,对本科以上大学生不设任何限制。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
高校毕业生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受年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限制。高校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管理人员可不限专业,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放宽年龄要求。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面向本地户籍(生源、父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招录(聘)。 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
(十)鼓励参加粤东西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招聘
岗位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不作职称、执业资格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等要求。应届毕业生报考招聘对象为“不限”岗位的,执行上述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大学生参加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凭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报考,报名时注明服务基层项目名称、合格证书编号,并在笔试前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考区地级市人社局指定地点进行加分资格审核。
(十一)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应征地为广东的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每年全省各级机关至少安排300名指标,面向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我省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国有企业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二)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补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记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三)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国有企业录用员工必须拿出一半以上岗位专门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按照招聘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覆盖(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国有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的,应按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政府网站同步公开发布。
(十四)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
每年拿出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我省招募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的10%。地级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原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十五)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六)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十七)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十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九)创业担保贷款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享受5-10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一)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二)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三、综合扶持政策
(二十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何惠乔 编辑)